- 收入總額:27103823.88元
- 支出總額:23122739.73元
- 愛心人次:2256次
3月27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會)訴云南中煙再造煙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煙葉公司)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在云南省環境資源巡回法庭第一審判法庭開庭審理。
庭審中,綠會認為:螳螂川是長江二級支流,是滇池唯一的天然出口,被告違法向螳螂川排污,對滇池流域和長江水體安全造成污染威脅,直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規定。
法庭歸納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適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還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標準判定污染,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現有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應滿足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要求,但被告執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標準已不能滿足受納水體螳螂川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甚至其超標排放廢水的濃度為螳螂川水質保護標準的11.2倍。
另外,對于損害后果,確認損害期間后,法院要求原告提交兩次行政處罰后至被告整改完畢前,因被告排污造成具體環境損害的初步證明材料。對此,綠會在庭前會議后提交了生態環境部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實時數據發布系統中關于2023年的螳螂川水質超標的相關數據,作為初步損害后果。法庭認為2023年的數據顯示螳螂川仍存在污染,可能存在多因一果,要求就兩次行政處罰的損害后果提供初步證明材料。
綠會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對于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且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必要的專門性問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工作規范(試行)》第二十五條“【鑒定事項和鑒定機構】對于損害結果、因果關系、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和費用、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等專門性問題,可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的規定,被告排污所造成的具體損害后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出具鑒定意見,而不應由原告承擔直接舉證責任。
這也是環境公益訴訟與一般民事侵權案件的區別所在。違法排污必然對環境造成損害,這是無可爭議的常理性事實,但是,對于損害的具體可量化后果即不應當由原告來證明,也不應當由法院依職權來認定,而是應當委托專業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進行鑒定,出具科學的鑒定報告。
目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因舉證能力的差異,原告往往難以提交生態環境損害結果的具體數據,而導致訴訟受到阻礙,這將對社會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的維護造成不利影響。
關于本案相關進展,綠會將持續向社會公布。
文/王敏娜 審/Yang 編/青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