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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發會)訴上海杏花樓月餅過度包裝公益訴訟案再審審查階段,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組織進行線上聽證。
有專家就本案原一、二審判決發來觀點文章,以下刊出主要內容:
一、本案原一、二審判決與中央提出反對過度包裝的指導思想嚴重相悖
中央明確提出要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
中央主要領導也明確強調,注意節約環保,杜絕過度包裝,避免浪費和污染環境。從本案原一審和二審判決書的內容看,與中央的指導思想是完全相悖的,除非中央的這些指示是錯了,原一審、二審的判決可以成立。
二、原一、二審的判決直接違反《民法典》綠色原則
《民法典》第9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619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據本法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依據以上兩條的規定看,本案原一、二審判決明顯違反了《民法典》規定的綠色原則。
三、原一、二審判決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完全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23〕5號)《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簡稱《意見》),要求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
《意見》明確指出“妥善審理涉標的物包裝方式爭議的消費糾紛案件,對包裝方式是否符合通用方式,是否以保護標的物并且有利于碳減排、保護生態環境等因素作出合理判斷。”
顯然本案原一審和二審的判決與最高法的工作要求完全不符。
四、原一、二審判決直接違反國家和上海市關于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要求
本案中被申請人杏花樓公司明確了月餅包裝多出來的是塑封膜,而塑封膜的主要材質就是塑料。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見》(發改環資〔2020〕80號),明確提到“積極應對塑料污染,事關人民群眾健康,事關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并且明確要求“開展塑料垃圾專項清理”,重點解決城鄉結合部、環境敏感區、道路和江河沿線、坑塘溝渠等處生活垃圾隨意傾倒堆放導致的塑料污染問題。被告一直主張的塑封膜不會造成污染與這份文件中明確的塑料污染是明顯相悖的。
而且,在《上海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實施方案》(滬發改規范〔2020〕20號),也明確提出“開展塑料垃圾專項清理”,持續推進清廢行動。相關的規定和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內容是完全契合的。
原一、二審的判決明顯違背了國家的相關政策。
五、原一、二審判決與防止塑料污染的國內外行動要求逆向而行
以上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包括上海市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相關政策要求,顯示我國政府推進塑料污染治理的堅強決心和堅定意志。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目前正在與各國政府商討,要通過有關塑料污染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以終結塑料污染對公共環境的損害。
此前UNEP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第二屆會議已經決定將于今年5月29日在法國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舉行,以制定一項關于塑料污染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中國代表團就此次會議呈遞了建議。
由此可見國內外對于塑料污染治理態度非常堅決,但本案原一、二審判決在確認了多出來包裝物屬于固體廢物事實的情況下,竟然做出不會造成污染這樣一個結論,令人驚呼荒唐!
整理/王敏娜 審/綠宣 編/angel